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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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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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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沈阳同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性质:沈阳同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电视、广播、电影电视制作、网络媒体平台、报刊杂志等在社会中具有极大影响力的各传媒单位及行业精英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宗旨:团结全国影视媒体行业细分领域所有能力出众的优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人才,倡导以“团结、创新、贡献、发展、共享”的精神,促进影视媒体行业细分领域的科技繁荣与经济繁荣,促进影视媒体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中国影视媒体行业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而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广播和互联网传媒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对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广播和互联网传媒技术的创新发展;
(二)组织大型影视媒体视听技术、传播方法,文化创作理念等领域的学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影视媒体行业各细分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促进国际影视媒体行业各细分领域交流、服务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影视媒体行业各细分领域创新理念、技术及优秀成果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举办全国大型的影视媒体行业优秀科技成果、优秀作品展览活动;
(七)组织开展各项国家级影视媒体行业奖励表彰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宣传优秀人才,举荐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
第七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优秀人员,合法设立的中国电视、广播、电影电视制作、网络媒体平台、报刊杂志等传媒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影视传媒社会团体,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播音主持、摄影摄像以及互联网应用传媒技术研究等领域具有优秀业务能力的行业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成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播音主持、摄影摄像以及互联网应用传媒技术等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具有积极探索精神,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普通会员
从事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播音主持、摄影摄像以及互联网应用传媒技术等领域的工作者,已获得或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资历的行业人才。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为会员。
(3)高级会员
从事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播音主持、摄影摄像以及互联网应用传媒技术等领域的作者,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优秀行业人才,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加入学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4)资深会员
具有五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或长期从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播音主持、摄影摄像以及互联网应用传媒技术等领域工作,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水平、重要贡献、成绩卓著和重大影响者,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具有同单位名称一致的相关证书、法人代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有单位盖章的推荐入会申请书、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两位本会高级会员推荐,并附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随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变动,会员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从下一级转为上一级会员。
(3)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放会员证。
(4)资深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交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审议和批准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可委托投票权。
第十九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是:规模适中、有专业代表性、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七)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受届次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和活动的主体。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学会申请报备。
第三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应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定。每年会费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学会资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修改与变更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学会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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