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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沈阳同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沈阳同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从事医疗卫生与健康管理行业信息科学与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技术精英与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研究数字健康技术创新模式及管理规范,推进中国数字健康技术产业发展与智慧健康服务升级。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卫生医疗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制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主要业务是围绕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领域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积极进行数字医疗与健康管理技术规范研究工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学术或相关团体、行业精英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有效引领技术发展,规范行业标准,积极促进相关制度制定、宣传与实施;

(三)开展相关教育与培训等工作,促进行业学科建设发展与从业人员知识水平提升;

(四)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领域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提供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领域科技工作者;

(六)为政府、卫生机构和社会提供数字医疗健康管理领域技术咨询服务;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联盟机制;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联盟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成员由单位和个人组成。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个人分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员。理事长单位由联盟核心发起单位担任,理事长由核心发起人担任。

各成员自愿申请加入并承认联盟章程,理事会根据成员对联盟的贡献进行推选任命。

第七条  联盟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发展的相关方针、政策;

(二)拥护联盟章程,自觉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三)在相关领域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在相关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推荐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经联盟理事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二)有权推荐联盟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人选,经联盟理事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三)有权向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议召开理事会办公会议;

(四)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五)有权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

(六)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申请退出联盟。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四)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五)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保障。

第十条 联盟成员加入及退出程序

(一)联盟成员加入程序

1)向本联盟秘书处提交内容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

2)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通过后上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3)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二)联盟成员退出程序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联盟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对外形象;

(三)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如连续2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一)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重要规划、事项和人事任免均须经过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和(常务)理事若干。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需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二)专家委员会由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领域政、产、学、研、训、商、资等方面德高望重的行业领导与专家组成,对联盟的发展和重大问题提供政策性或技术性支持,以及战略性指导建议,并对联盟进行监督。联盟的重大决策必须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以保证联盟发展方向的正确性;

(三)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工作的执行和办事机构。秘书处内设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由理事会推举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委派或推荐,经理事长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决定联盟理事成员单位的加入、退出等事项;

(三)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及其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四)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五)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涉及以下内容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或成员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一)联盟的更名、终止、解散、分立或合并;

(二)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三)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对联盟的发展提出战略性支持和全局性指导建议,并对联盟进行监督;

(二)积极配合和参与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技术性支持和专业性指导建议,监督有关工作的实施;

(二)对联盟的有关事项享有建议权;

(三)积极配合和参与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决议,全权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包括组织、管理、协调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议或扩大会议的筹备工作,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负责受理联盟外成员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四)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

(五)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联盟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联盟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六)负责联盟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七)其他相关未尽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以联盟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二)通过委托经营联盟有关项目或技术成果转让等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三)联盟成员自筹或由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包括各种形式的捐助、赞助,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创业基金投资等)。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秘书处必须定期向理事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使用原则

联盟经费使用设为日常“办公费”和活动“项目费”二类。主要用于联盟年度计划召开的工作会议、开展的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的调研考察和秘书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等。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秘书处必须定期向理事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检查。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本联盟成立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